近年来,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,虽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、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,但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。他们紧盯电信网络,逐步将罪恶的黑手从“线下”伸到“线上”,让赌博活动日益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。
近日,礼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尚某某、马某某、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集中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获礼县人民法院有罪判决。
案情回顾
2019年以来,被告人曹某某、尚某某、马某某注册某赌博APP并成为其代理,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将赌博APP中生成的“代理推广码”通过微信群、朋友圈及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推广,六十余名人员通过扫描下载并成为各自的“下线”,后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充值方式参与赌博活动,并由该赌博APP自动进行赌资结算并按照30%的比例对各代理进行佣金返现。截止2021年3月,三被告人分别获取该APP返现人民币2.5万元、6.1万元、5.3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: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,以营利为目的、利用互联网通讯终端软件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,并依据各被告人具有的认罪认罚、自首、退赃退赔等情节,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,宣告适用缓刑的同时,给予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【赌博罪】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【开设赌场罪】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一、关于上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
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的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;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积达到3万元以上的;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;
(三)参赌人数累积达到120以上的;
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
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
以上的;
(六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;
(七)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检察官提醒
近年来,通过微信、QQ等软件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,和传统的开设赌场相比,网络开设赌场具有成本低、地域广、人员多、获利快的显著优势,同时,具有极强的诱惑力且不易为大众甄别,普通人很容易为利所惑而沦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,步入犯罪的深渊。
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赌博更是无底洞,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。大家一定要学法、懂法、知法、守法,严守法律底线,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犯罪能力,远离赌博,做守法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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