斩断网赌“链条” 铲除赌博“因子”
2023-06-26 07:23:52 一直很严谨

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发展,超越时空的跨境网络赌博活动不断扩张蔓延。而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跨境网络赌博隐蔽性强、跨域性广、技术性程度高、组织结构严密等特点,不惜以身试法,开设赌场,非法获利,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终将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。

近日,元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获知线索,及时组织精锐警力开展线索核查,经多方协作和缜密侦查,成功破获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。


经查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下载注册境外赌博软件后,利用微信朋友圈、微信群分享推广境外赌博软件二维码发展下线赌客成为代理,涉案流水资金达200余万元,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抽取佣金的方式非法获利5万2千余元。经审讯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目前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:

【赌博罪】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【开设赌场罪】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【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博罪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(境)外赌博,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司法解释:

以营利为目的,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,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。

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:

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
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

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
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
(四)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五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六)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

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;

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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