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认定跨境赌博中的“开设赌场罪”?
2022-05-17 00:08:36 一口大奶兔
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赌博犯罪在现在并不少见,那么如何认定跨境赌博犯罪的中的“开设赌场”呢?

按照规定,境外赌场经营人、实际控制人、投资人、管理人员,或者受境外赌场指派、雇佣,或者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、赌台,或者通过在境外提供赌博场所、提供赌资、设定赌博等方式,组织、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;或者组织、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,从赌场获取费用、其他利益的;再或者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、洗码等方式,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,属于“开设赌场”。

除此之外,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信息网络、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,建立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,或者建立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或者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,组织他人赌博,或者参与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利润分成,或者担任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,也属于“开设赌场”的范畴。

举个例子,李四和王五两人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了一个线上赌博网站,并且雇佣张三在越南某地远程操作赌博网站,组织想要赌博的王麻子等人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充值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赌博,赌博流水达5千万。李四和王五、张三的行为就属于在境外“开设赌场”,成立开设赌场罪。

所谓:“小赌伤情,大赌伤家,远离赌博,家和业兴。”这话没毛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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